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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工程

作者: 安迪利通 阅读量: 5433 发布时间: 19-05-20

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和原则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规范要点:

9.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1.4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9.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9.2.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艾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9.2.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9.2.3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

9.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9.3.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9.3.2保护对象为1000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9.3.3保护对象为1000V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面。


电气火灾监控工程


条文

9.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9.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条文说明

9.2.1 本条规定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原则。

9.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无地线的供电线路中不能正确探测,因此不适合使用;而消防供电线路由于其本身要求较高,且平时不用,因此也没必要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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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条文中的泄漏电流意为剩余电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规定,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即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用于保护高度大于12m空间场所的电气线路示意图


 

条文

12.4.6 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器火灾监控探测器。
条文说明

12.4.6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最大的火灾隐患就是电气火灾,因此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照明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占电气火灾的10%左右,此类建筑的顶部较高,发生火灾不容易被发现,也没法在其上面设置其他探测器,只有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才能保证对照明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的有效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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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故障电弧探测装置和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作用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2.考虑高度大于12m空间场所的特殊性,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电流值不宜大于300mA。

3.当第一级配电柜处照明回路的剩余电流不大于300mA时,可采用方案I,在第一级配电柜出线端装设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否则应采用方案II,在下一级配电回路中装设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故障电弧探测装置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2.故障电弧探测器的产品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GB 14287.4-2014(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三、12.1 典型场所:道路隧道

12.1.5隧道用电缆通道宜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主要设备用房内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2.3电缆隧道

12.3.1隧道外的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除隧道内所有电缆的燃烧性能均为A级外,隧道内应沿电缆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保证有效探测长度;隧道内设置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及场所


GB50116-2013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

9.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条文说明:尤其适用于变电站、石油石化、冶金等不能中断供电的重要供电场所。

9.1.3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1.4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5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9.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9.3.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加粗部分为对比旧版规范需要注意的地方)

GB50016-2014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

10.2.7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除«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公共建筑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的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配电干线。

(2)单体建筑面积度40000㎡的公共建筑。

(3)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4)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

(5)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6)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7)省级及以上博物馆。

(8)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9)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歌舞厅、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设区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火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城市轨道交通、以及交通隧道工程。

(12)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

(13)老年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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